法律手牽手團隊
2025.12.22

一、案件背景
基於對夫妻關係最後一絲信任與情分,小傑選擇以相對溫和的方式處理離婚事宜,並相信前妻會依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。然而,離婚關係一經終結,前妻的承諾也隨之破裂,事後不僅態度丕變,更拒絕支付原本約定應分配給小傑的 170 萬元款項。
更令小傑憂心的是,當初為求程序便利,離婚協議書中「見證人」欄位並非由朋友親自簽名,而是由雙方各自代為簽署,形式上存有瑕疵;此外,協議內容對於給付時間點並未明確約定,僅載明「房屋出售後,由前妻支付 170 萬元」,同時又另設「即便未出售房屋,仍須支付 170 萬元」的條款。上述約定文字前後矛盾、條件不夠明確,導致雙方對於實際給付時間無法取得共識,也成為前妻遲遲拒絕履行協議的藉口。
二、法律核心
原離婚協議書形式瑕疵(見證人由雙方代簽)及條款矛盾(給付時間依房屋出售但又無條件支付),導致履行時點不明,在現實生活中,離婚協議往往寫得不夠嚴謹,我們的工作就是從這些不完美的契約中,找出能幫當事人要回錢的關鍵證據。
本案主要涉及民法第153條規範「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」。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就離婚相關事宜所達成的合意,具有契約的性質。以及民法第227條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不完全給付者,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。」當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可以主張其權利。
在調解前,律師已完整整理離婚協議書、雙方通訊紀錄等證據,於調解庭中清楚呈現雙方對給付金額與義務本旨的真意。儘管前妻起初仍主張協議因形式瑕疵而不具效力,試圖否認給付責任,但在具體證據與法院就誠信履行原則的說明下,其立場逐步鬆動。
最終,雙方於調解中明確確認前妻負有給付 170 萬元的義務,並就一次性支付達成共識,相關內容記載於調解筆錄中。王律師協助小傑透過法院調解確認協議,從根本上補強了法律效力來化解風險,順利化解僵局並保障小傑權益。
⚠️在法律實務上:若見證人未親自見聞離婚意願,該「離婚」本身可能無效(民法 §1050)。一旦離婚無效,基於離婚前提的「財產分配協議」也會失去基礎。
三、案件啟示
在律師協助下,本案最終順利調解成立,前妻同意以銀行支票一次性給付小傑 170 萬元,並於調解筆錄中明確記載給付內容,同時拋棄其餘相關請求,為雙方畫下明確句點。
對小傑而言,這場調解的意義不僅止於金錢回收,更在於結束反覆拉鋸的法律風險與心理壓力,重新掌握自身的財務與生活節奏。若你也正面臨離婚協議未被履行、條款模糊或形式存疑的情況,切勿因為「已經簽了」而消極等待,及早由專業律師介入,往往能將原本看似不利的弱點,轉化為釐清責任、強化法律效力的關鍵優勢,為當事人爭取真正可落實的解決方案。
呼籲
如果你的離婚協議同樣面臨對方遲遲不履行、欠款無法追回,或協議內容模糊不清的情況,與其被動等待,不如主動為自己做一次客觀評估。從釐清欠款金額、約定給付條件,以及手中是否保留離婚協議書、通訊紀錄、付款承諾等相關證據開始,這些都將成為後續主張權利的重要基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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